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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县民间借贷抵押担保案件原告代理词,如何确保代理意见受到法庭重视_

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2023-09-21访问量:18652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 一、关于原告所提供的手机短信和录音证据的质疑 1.手机短信:无法证明被告使用该手机号码

被告方多次拨打所提供的手机号码,显示为空号。被告从未听说过、使用过该手机号码,更未发短信要求原告向指定帐户打款。因此,原告所称被告使用该手机号码发短信是毫无根据的。

2.录音证据:无法确定与本案借款有直接联系

原告提供的录音并没有提到借款人是否是被告,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时间等关键信息。仅凭录音内容无法确认与本案借款有直接联系,因此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

二、关于原告所声称的转款与本案借款无关 1.借款借据日期的矛盾

根据借款借据清楚显示,借款日期为20XX年4月12日。而原告所声称的转款日期为20XX年4月2日,与借据日期相矛盾。

2.转款金额性质和用途不明

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性质不明,无法确定是否与本案借款有关。原告草率地将大额款项转入来历不明的个人账户,不符合交易常规,更无法证明该款项被债务人使用。

三、举证责任的分配

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,出借人要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,应当承担证明形成借贷合意、借贷内容以及款项是否交付等事实的责任。而在本案中,被告对借贷事实提出抗辩,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已实际发放,因此,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,我们提出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进行驳回。希望法庭认真审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,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,并合理、公正地对待代理人的意见。感谢法庭的聆听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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